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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和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及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等政策的通知
来源:陈齐美 发布时间:2014/7/23 8:15:57 浏览人次:3286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及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等政策,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学生家长利益,现就进一步明确和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及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等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政策
(一)继续严格执行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继续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
“限人数”: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的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全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不再执行湘价教〔2012〕113号及其他省内文件规定的20% 的标准)。
“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
“限分数”: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代培、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二)关于择校生择校费的收取
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以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向学生一次性收取。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
(三)关于公布招收计划数和择校生名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秋季学期招收新生计划数、择校生数,并将实际招收择校生数、收取择校费金额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和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政策
严格执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4〕26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14〕34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4〕77号)等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各项政策,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一)严禁擅自增加、扩大“一科一辅”范围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辅材料遵循一科一辅的原则,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14〕34号,以下简称省颁《推荐目录》)内,每科推荐一套教辅材料(一个品种同步练习册、一个品种寒暑假作业、一个品种毕业年级考试辅导材料,一个品种历史地图册、历史填充图册、地理填充图册。其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材料限毕业年级选用,高二、高三可分别选用学业水平考试辅导材料和高考辅导材料,已纳入省颁《推荐目录》的音像教辅材料品种可作为一个独立品种选用)并颁布《市州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以下简称市州《推荐目录》),供区域内学生选用。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教辅材料品种严格控制在省颁《推荐目录》之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荐的教辅品种严格控制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目录》之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目录》之外的教辅品种。
(二)认真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和无偿代购服务
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各中小学校要根据学生选用教辅材料的情况,切实组织教师为未选用教辅材料学生做好教学服务,不得因学生未选用教辅材料影响学生学习和教学。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
三、进一步明确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教〔2013〕80号)规定,不得越权新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将学生保险费、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证等纳入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并强制统一收取。
进一步落实并严格执行《湖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4〕6号),坚持就餐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原则,坚持食堂经营保本不赢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及时向学生家长公示食堂财务信息。
学校食堂伙食费由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落实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降低学生食堂运营成本,保证学生食堂按照“非赢利”要求运行,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领会贯彻有关教育收费文件精神。各地各学校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专门组织学习,认真领会中央及省里有关高中招生及教育收费文件精神,做到入脑、入心,抓好抓实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优化教育收费治理环境。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努力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全面系统地宣传中央及省里高中招生及教育收费各项政策,通过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真督实查,确保教育收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要将监督检查作为规范高中招生和教育收费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注重检查时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切实在发现和纠正问题上下功夫。要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除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外,要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各地各学校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对发现问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约谈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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