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点首页 一中之家 学校介绍 学子风采 师生作品 印像一中 基层党建 校报文摘 家长频道 学生频道 百度 校内新闻 文明校园 校务公开 教研课改 德育教育 科技创新 竞赛之窗 廉洁从教 国家智教平台 荣誉墙 一中频道 阳光平台 高考之家 智慧校园 政策普法 教师办公 语言文字工作 |
![]() | 教育教学问卷调查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营造清朗校园网络环境 |
| 您的位置:首页>>高考之路 回到原页面 |
高考享受民族优惠有新规 迁入满三年方可加分 |
|---|
| 来源:阿美老师 发布时间:2007/3/1 16:02:26 浏览人次:10754 |
| 今年起,考生户口由非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时间不足3年的,不能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优惠政策。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等4部门近日下发通知,对高考中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的民族优惠政策作出新规定。 新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及父或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时间3年(即从迁入之日至当年高考时满3年)以上的考生,才可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优惠政策,以往的政策所规定的时间界限是两年。各有关部门对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审核要严格把关,并单独公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一种方可进行审核:1、考生父母(或一方,下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购买商品房(面积由市州确定)或通过其他合法方法获得住宅的产权证明材料;2、考生父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投资数额由市州确定)的营业执照;3、考生父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4、考生父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县级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湖南日报) |
| 学校办公室电话0739-5430767 湘教QS7_201407_002001 湘ICP备14012659号-1 公安部备案号:4305000100039 制作维护:阿美老师(Kymay Chan) Copyright 2003-2026 |